問題詳情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4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這些相關規定違憲。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的(甲)原則,也和《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的意旨有違。請問:
【題組】41.從上述大法官釋憲文判斷,(甲)為何項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越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0588
統計:A(3),B(5),C(0),D(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