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第267條第6項(B)第267條第4項(C)第167-2條第2項僅限制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如果員工認股權憑證已經由員工認購轉換成股票(行使認股選擇權),並無轉讓之限制。(D)第235條、第240條 因為員分紅入股實質上就如同員工的薪水一部分,並無轉讓之限制。 公司法§167-2(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C) 公司法§235(股利之分派比例及員工分紅)股息及紅利之分派...
【用戶】steve851229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42.下列有關股份轉讓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可限制員工行使新股承購權所購得之股份,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但不得逾2年 (B)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東依新股認購權所購得之股份,不得限制其轉讓 (C)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行使認股選擇權所認購之股份,可限制其轉讓 (D)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依分紅入股所取得之股份,不得限制其轉讓 以下為小弟見解: 在解開題目之前,有幾個觀念必須釐清: (1)所購得 與 所取得應推定為公司已交付員工股票,既已交付員工股票,自然就不得對員工持有之股票作絕對性的限制,畢竟那是我手上的股票,我愛怎麼樣 就怎麼樣,就有第267條第6項之適用,其效力亦不得逾2年,故可知對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