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受台北市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團體,於其職員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應如何請求賠償?
(A)向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B)向該民間團體請求國家賠償
(C)向該職員請求民事賠償
(D)向該民間團體請求民事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7454
統計:A(1322),B(73),C(7),D(14),E(0)

用户評論

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故應該向委託機關(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Jen】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9 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