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評論
行為犯:又可稱為舉動犯,重視的是整個犯罪行為舉動,不在乎是否有結果。只要有行為的舉動,構成要件(犯罪)就成立。例如;刑法第149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站在那裡,雖然沒有任何的作為(行為),沒有任何動作,但此種行為已構成犯罪。 結果犯:一般的犯罪行為,通常都會有動機、陰謀、預備、著手、完成、結果之犯罪過程。結果犯重視的是整個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跟結果,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構成要件中,就一定要有「殺人(是一種作為)(是一種行為)」而且並有「死亡」的結果,才會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成立要件。
【Syuan-yu Chen】評論
感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搶奪 、竊盜如果沒成功呢還算結果犯嗎?
【Cloud Tseng】評論
搶奪 、竊盜如果沒成功 叫未遂 未遂犯制處罰以法有明文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