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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聖超】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2項,給付標準為滿一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1.55%同款復規定,金額不足4000元按4000元發給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3項,被保險人具國民年金年資者,得分別核計年金並合併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