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A地所有人,A地毗鄰B國有土地,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乙先支付甲A地價金,甲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再申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由乙向訴外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財署)申購B地,申購程序費用由甲負擔,該B地價金以每坪 32 萬元計算,如核定的申購價格每坪低於 32 萬元,乙應給付其差額予甲,反之,則毋庸給付。之後乙以每坪 19 萬元向國財署標得B地面積共 18 坪,扣除申購程序費用及乙繳交的款項後,甲主張乙尚應給付甲 240 萬元,乙則以系爭買賣契約就B地價金給付的約定,係以向國財署「申購」為前提,然而他是以「標售」方式取得,自與所約定給付價金的要件不合,因而拒絕甲的請求,甲因而依系爭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 240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9207
統計:A(10),B(603),C(13),D(6),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