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Ting Liau】評論
(C)甲如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丙,丁可主張不得侵害其應繼分-特留分
【阿田】評論
(A)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 沒有戊是因為繼承順序有孩子的話就是孩子先繼承就輪不到弟弟來繼承。(B)乙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行使夫妻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 n根本沒結婚所以直接刪除。(C)甲如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丙,丁可主張不得侵害其應繼分。是特留分。 (應繼分中2/1)(D)戊與甲共同掌管企業,應由戊決定甲名下之遺產如何分配。依照遺囑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