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e Lo】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雇主知悉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應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第二十八條: 受雇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方翔】評論
最佳解怪怪的!不太對喔
【柴魚燒】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8-1 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