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據2008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可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如果沒有約定,婚生子女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就從母姓登記,無依兒童則依監護人的姓登記。若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請問:此項立法意旨,主要是在彰顯下列哪一項主張?
(A) 私法自治
(B) 男女平等
(C) 婚姻自由
(D) 誠信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2),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