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pher35】評論
(A)→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9 條 III
【一定要考上】評論
B:第31條:…業務單位以4至6處為原則。…
【玟樺】評論
C:第二十一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