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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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534
統計:A(12),B(270),C(32),D(27),E(1)

用户評論

【用戶】王伯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之補正僅得於訴願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法院起訴前為之。

【用戶】Joyce Yo Y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14條~不會的題目還是要自己去翻法條比較清楚吧,不要只會當伸手牌~~

【用戶】Edward Yo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