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終局判決
(A)提起非常上訴
(B)提起上訴
(C)聲請重新審理
(D)提起再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271
統計:A(16),B(29),C(561),D(142),E(0)

用户評論

【用戶】必上榜,沒有退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六 編 重新審理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用戶】寡頭鐵律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六 編 重新審理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