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第九十七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alice1736】評論
2.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joycatty】評論
憲法新增條文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