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公司法第322條:Ⅰ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Ⅱ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9條: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Chia Hui Huan】評論
這份答案改成C,因為另一份試卷答案給C,一切為了統整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