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意圖營利引誘、容留、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屬於形式犯,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不問被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是否完成性交或猥褻行為。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