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僅得就其全部被徵收土地】提出申請,應為……,【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Ⅰ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Ⅱ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Ⅲ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