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ai kereh】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七十七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許武忠】評論
中
【sci0724】評論
現行條文n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n第 77 條n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n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n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n(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n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