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houselov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六條 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n 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之欠 費。 四、因故停駛者,應辦妥報停手續,並將欠繳費額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 日止,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 ;復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徵。 五、車輛失竊、報廢、繳銷、註銷牌照或受吊銷牌照處分者,應將欠繳 費額繳清至車輛失竊、申辦登記、逕行註銷前一日止,如已繳足當 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但因逾期未換領 號牌註銷者,其費額計徵至換牌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