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何者情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A)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
(B)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C)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D)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41 條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 39 條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