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 Lu】評論
(1)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syuan】評論
簽之撰擬「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例。「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件較多時分項條例。
【test1】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十八.(三)】(三) 直接稱謂用語:1、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2、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C)3、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4、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5、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A)6、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文書處理手冊》十五.(一)】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一)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