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anni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五號(二)未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通常係指政府依法令規定,由其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等對被投資者直接持有之投資比例,合共低於百分之二十者屬之。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通常視為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力:1.持有被投資者有表決權之股份百分比為最高。2.指派人員獲選為董事長、獲聘為總經理或其實際經營負責人。3.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4.有其他足以證明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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