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hsiao Tsen】評論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後【 15 日】內作出准駁之決定,應為……受理申請後【14日 】內作出准駁之決定。B:【內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 【15 日】內作出准駁之決定 ,應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後【 14 日】內作出准駁之決定。D:【內政部】核准申請後,應報請【行政院】備查 ,應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後,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