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o-hsiao Tse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後【 15 日】內作出准駁之決定,應為……受理申請後【14日 】內作出准駁之決定。B:【內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 【15 日】內作出准駁之決定 ,應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後【 14 日】內作出准駁之決定。D:【內政部】核准申請後,應報請【行政院】備查 ,應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後,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20條Ⅰ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1項第8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14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Ⅲ外國人依前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3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Ⅳ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