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下列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團體得為勞方當事人
(B)勞工30人以上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C)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
(D)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仲裁程序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2),C(0),D(1),E(0)

用户評論

姚璦綺】評論

第6條(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及勞工法庭之設置)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