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而民選公職人員之民意代表和議員,本來就不適用公懲法和公務員服務法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所以(A) (B) (D)不適用公懲法第三條當然停職之規定
【温季庭】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定義之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24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服務人員,均適用。
【鄭曲依】評論
地方行政首長不能被當然停職/地方民代不能被停職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定義之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24這兩個規定的公務員範圍完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