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可以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的事項?
(A)役男體位之判定
(B)大學學生遭學校記一大過處分
(C)大學教師升等申請遭拒
(D)公務員遭免職處分
(E)以上皆可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適中0.606784
統計:A(16),B(209),C(15),D(15),E(483)

用户評論

105地特四等一般民政已上】評論

我覺得答案是E沒有錯啊,可否請6F指教,記兩大過跟一大過的差別在哪?又哪裡指出記兩大過才能提訴訟?釋字684提到: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蘇同學】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simonlinhhh】評論

6F搞錯了,一次記兩大過是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違反法律明確性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