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在其所得採行的各項措施裡,並不包括以下的那一項?
(A) 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
(B)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C)命收養人接受精神鑑定
(D)命收養人繳交收養保證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4602
統計:A(41),B(8),C(104),D(9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全金錢請求、公職-社政法規、幼兒園評鑑辦法

用户評論

Arvin Chiang】評論

第 17 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 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 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 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