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1.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2.訂定之依據。 3.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