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你好Ü థ౪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101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項目如下: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6.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罰則),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