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昱誠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又修改了......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失蹤滿六個月者。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第 8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不但受刑人要保,居留超過六個月的外勞也要保.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