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695】評論
菸害防制資訊網http://tobacco.hpa.gov.tw/Show.aspx?MenuId=622第 3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第 16 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