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vin Lin】評論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審定廠商報價。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