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
(C)當事人之自認或認諾拘束法院
(D)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統計:A(1),B(15),C(5),D(144),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5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C)當事人之自認或認諾拘束法院 (D)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乙、刑事訴訟法大意修改成為25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C)當事人之自認或認諾拘束法院 (D)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貼貼樂 ( ̄︶ ̄)↗】評論

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隊長】評論

請問A選項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