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機關依行政院「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辦理趕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招標時即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以發給趕工費用或以修約之方式辦理趕工。
(B)以發給承包商趕工費用方式辦理者,趕工費用最高限額為決標總價之百分之三。
(C)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者;其增加費用之計算,應綜合考量廠商因趕工增加之成本及因履約期限縮短所減少之成本,並以標案中之關鍵工程為限。
(D)機關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時,得依個案需求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協商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督促廠商確實趕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5957
統計:A(36),B(4),C(3),D(3),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成志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1)機關招標時即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以發給趕工費用或以修約之方式辦理趕工(09800451890函釋)。

【用戶】吳瑤瑤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執行中」工程計畫之各項工程標案或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期限目標及方案,報經上級機關審查同意後,與承包商及監造廠商協商依第三點規定發給趕工費用或依第四點規定以修約之方式辦理趕工。(一)工程標案延後開工或進度落後,非屬承包商責任,如趲趕進度減少工期展延,對整體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二)工程標案係在工程計畫要徑上,如能減縮工期,對整體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三)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如能減縮工期,對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或具有重大效益(以下簡稱關鍵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