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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第72條(A)O(B)X
問題詳情
1067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第72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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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第98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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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第71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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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100條(A)O(B)X
1233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99條(A)O(B)X
1063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第71條(A)O(B)X
1245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方得讓與。第100條(A)O(B)X
1071 辦理部分驗收,應以契約規定得部分驗收者為限。 第72條(A)O(B)X
123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第100條(A)O(B)X
122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第98條(A)O(B)X
125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01條(
1075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第72條(A)O(B)X
1072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屬機關內部文件,不得有廠商代表簽認。第72條(A)O(B)X
1235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後續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由讓與機關處理為原則。第100條(A)O(B)X
1230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第98條(A)O(B)X
1079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第72條(A)O(B)X
1076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第72條(A)O(B)X
1240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第100條(A)O(B)X
123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第100條(A)O(B)X
1064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定。第71條(A)
1080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第72條(A)O(B)X
1246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第100條(A)O(B)X
124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第100條(A)O(B)X
1237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第100條(A)O(B)X
1231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案後續履約管理、驗收、履約爭議處理程序亦適用採購法。第99條(A)O(B)X
1081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長短,如契約未規定,由主驗人定之。第72條(A)O(B)X
1247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辦理通知。第101條(A)O(B)X
1242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第100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