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法規名稱:學校衛生法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四十班就要二名護理人員,一名營養師
【重戰高考109*閉關一年中】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