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公告土地現值係每年公告兩次
(B)公告土地現值業務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公告土地現值於公告前,應先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D)公告土地現值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6901
統計:A(116),B(5),C(3),D(2),E(0)

用户評論

Lin_400AndMe】評論

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評論

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