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評論
審計法§14、17
【Anna】評論
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才有涉及刑事者,送法院辦理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審計法第14條(審計查閱權)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