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釋憲制度亦稱「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指憲政主義國家透過之機關與程序,以闡明憲法文義與精神、審查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或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是否違憲的制度。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負責。請問: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甲)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一體適用而具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一般效力(乙)人民因具體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據以所做成的該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丙)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法院得以法令仍有效為由駁回聲請人的再審之訴(丁)宣告法令違憲立即失效者,解釋結果可成為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戊)大法官解釋僅具個案效力,除適用於原因案件外不及於未來所有類似的案件
(A)甲乙丁
(B) 甲丙丁
(C) 乙丙戊
(D) 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2885
統計:A(115),B(64),C(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JEREMY65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 103.10.24. 大法官釋字第725號解釋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