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