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下列何者為民法上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複選)  
(A)承認
(B)請求
(C)不作為
(D)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B,D
難度:適中0.5
統計:A(97),B(101),C(19),D(105),E(6)

用户評論

【用戶】separately0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承認,係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同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承認不以明示為限、默示承認亦可,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須注意的是,承認足以表示權利人確有權利,明確推翻過去無權利之事實狀態,顧民法規定其為確定的中斷事由,其已經過的時間,自承認之表示生效時起歸於消滅,而另一時效同時開始進行。

【用戶】separately0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承認,係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同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承認不以明示為限、默示承認亦可,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須注意的是,承認足以表示權利人確有權利,明確推翻過去無權利之事實狀態,顧民法規定其為確定的中斷事由,其已經過的時間,自承認之表示生效時起歸於消滅,而另一時效同時開始進行。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消滅時效之中斷意義:消滅時效進行中而於期間內有中斷事由之發生,則已進行之期間全歸無效,此即消滅時效之中斷。2.中斷事由: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民法第129條):(1)請求:但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2)承認:此係指受時效利益的當事人(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認許與絕對性,並無視為不中斷的情形。其權利之意思表示。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其效力具有確定性。(3)起訴:但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A.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但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2條)。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