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ng-Shan Ch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用戶】王韋傑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8F%B8%E6%B3%95%E9%99%A2%E9%87%8B%E5%AD%97%E7%AC%AC328%E8%99%9F%E8%A7%A3%E9%87%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