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佐】評論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