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吉全】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納稅之義務):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釋字第 217 號: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法律保留原則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僅於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始得為之,此原則基於憲法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民權利保障等原則,由於須積極取得法律上之授權,故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