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評論
請問一下,土地稅法第17條之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答案是不是應該由 "張三1公畝 配偶2公畝 女兒2公畝" 三者擇一適用優惠稅率?
【乘風遠颺】評論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父親(直系親屬)設籍的4公畝亦屬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可適用地價稅千分之二稅率。已成年直系親屬,並未包含在第17條第3項之限制。土地稅法第九條 (自用住宅用地)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第十七條 (稅率)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