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情形,如乙已起訴,甲卻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為 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依職權裁定追加甲為原告,以使當事人適格
(B)法院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C)基於必要共同訴訟之法理,甲無須成為原告,然而仍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
(D)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甲有權利向法院表明拒絕為原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0206
統計:A(28),B(99),C(108),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心如硝子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56條之1  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