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zette】評論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年滿20歲以上之國民,未受褫奪公權、禁治產宣告,並在該選舉區設籍滿四個月者,均可行使選舉權。 年滿23歲以上,可參選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乙)年滿26歲以上,可參選鄉鎮市長。 (丙)年滿30歲以上,可參選縣市長。 (甲)年滿35歲以上,可參選直轄市長。 年滿40歲以上,可參選總統、副總統。(丁)
【typemoon3】評論
九十六年前的舊法是35歲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鄉(鎮、市)長須年滿26歲。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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