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U周湯豪】評論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Yee】評論
(A)法源依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加油】評論
5.下列何項業務不屬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掌理事項? (A)食品之查驗登記 (B)關於藥師資格之認定、給證事項 (C)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 (D)藥物之檢驗研究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4 年 - 104-1-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19190
【♥】評論
第5條(請領藥師證書程序)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非領有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藥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