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於新市鎮開發時,主管機關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協議者,可以實施何種手段?
(A)市地重劃
(B)區段徴收
(C)一般徴收
(D)申請撥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1818
統計:A(0),B(30),C(5),D(0),E(0)

用户評論

Liu Yao-Jen】評論

第 6 條新市鎮特定區核定後,主管機關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實施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前項協議價購成立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耕地承租人因第一項徵收而領取之補償費,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本條例公布生效日後尚未核課確定者,不計入所得課稅。撥用公有耕地之承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