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6.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A)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C)公有公共設施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D)公務員怠於行使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8554
統計:A(4),B(46),C(265),D(50),E(0)

用户評論

堅定】評論

依法務部85年8月27日法85律決字第21948號函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為:(一)須公有(或公役地)之公共設施。(二)須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三)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四)須該項損害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該損害與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欠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時,即有國家賠償之適用。若公共設施的安全性無虞,且損害的發生純粹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而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時,即與國家賠償之要件不符。不可抗力,例如: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