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Yun】評論
(A)不需協議但強制調解(B)只要行為造成被害人恐慌皆屬家庭暴力(C)保護令法院核發,警察機關執行(D)檢察官--公訴
【添丁】評論
離婚不得申請調解,1樓你最好再看看法條。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為什麼不得調解?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qna_dtl.asp?id=15&qtype=A&qtype1=A2&qtype2=&